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期转现”!
  • 作者:gjj
  • 发表时间:2024-09-06 15:42

如果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期房,且现已交房,您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要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期转现”!


什么是“期转现”


“期转现”是指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借款购买的新建自住住房(期房)已具备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条件后,应及时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一般抵押权登记。


办理“期转现”的意义


预防权利丧失风险

不动产登记的完成能够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抵押贷款、租赁等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借款人若不及时办理,将无法拥有房屋产权,无法对房屋进行自由交易。

预告登记能够防止一房多卖保证购房人物权的实现,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未及时办理正式登记将导致预告登记失效,从而丧失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防违约责任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配合办理预告抵押权登记和一般抵押权登记是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义务,若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办理“期转现”注意事项


1.关注房开企业对所购房屋楼栋的首次登记情况

商品房首次登记是指商品房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相关房开企业作为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办大证”。通过首次登记,可以确认建筑物的合法性,避免因未经批准或违规建设而导致的不合法风险,购房人应对此保持关注。

2.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

首次登记后,借款人应配合、督促房开企业及时办理后续转移登记手续,领取个人的不动产权证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办小证”。

3.及时办理一般抵押权登记

借款人应积极主动配合银行、房开企业办理一般抵押权登记,避免违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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