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作者:gjj
  • 发表时间:2024-09-01 10:57

一、政策调整背景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作调整。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三)实施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住房)、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四)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参与我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此政策的实施期限与盐城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实施期限保持一致。(五)延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有效期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盐房公积金〔2023〕20号)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调整的相关说明(一)关于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缴存人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可以适当提高,即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以上阶段性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适用于办理“商转公”贷款。即缴存人在前述期间(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将原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最高额度仍按盐房金管〔2023〕1号文件保持不变。(二)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5月17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目前我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已按此执行,为更好满足职工刚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购房首付款压力,参照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降至15%。与之相配套,以所购房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抵押值由原来最高不得超过其现值的80%,阶段性调至最高不得超过其现值的85%。(三)关于实施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暂不适用于购买二手房及办理“商转公”贷款。对于缴存人家庭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同时符合改善性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住宅等多项支持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可任选其中一项支持政策执行,三项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缴存人购买改善性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合同已载明所购房屋属于改善性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住宅等信息,则无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未载明属于改善性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住宅等信息,则由开发企业集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四)关于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我市出台《关于优化调整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后,市城投集团、悦达集团、开发区世纪新城集团等企业为满足市民改善性购房需求,分别推出“以旧换新”业务的“换新购”活动。所谓“以旧换新”就是居民家庭可以用一套或多套自持旧的商品房,置换一套新建商品房(自持商品房置换总价不高于所购新建商品房总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各企业发布的“换新购”活动公告)。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人参与“以旧换新”业务,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缴存人“以旧换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即,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缴存人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以旧换新”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1+20%)=144万,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1+20%)=96万;缴存人在各县(市、区)“以旧换新”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1+20%)=108万,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1+20%)=72万。存量住房“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适用于我市所有推出“换新购”活动的国有企业和各类房地产企业。(五)关于延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有效期:原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8月27日,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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